更新时间:2022.07.25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资金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属于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标准。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1、挪用资金属于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超过600万元认定为巨额;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标准的规定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是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六百万元以上。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挪用公款罪是没有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只有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标准是三百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巨大标准是五百万元以上。
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
挪用资金罪巨大数额标准:如果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如果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并且挪用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