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6
如果债务人不还债,保证人有义务对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进行清偿,但是清偿的顺序和方式有所不同。如果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的,就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才轮到一般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而如果保证人是连带保证人的,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使债务人死亡了,但是,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这时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有遗产的,则可执行其遗产。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尽管债务人去世,其债务是不会灭失的。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债
债务人找不到的,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现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
债务人被抓了的,要分情况讨论担保人需承担的责任:1、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的,在债务人被抓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清偿债务;2、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不能单独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以单独
找不到债务人的,一般情况下担保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是因为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在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原本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但是由于找不到债务人了,如果债权人能够
担保人找不到债务人的,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才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如果债权人直接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债权人
债务人如果不还钱的,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要根据担保人的性质而有所区别。 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如果是一般保证人的,在债务人无法对债务清偿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2、如果是连带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一、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二、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
通俗的来说:债权人就是借款项的人,是债主;债务人是欠钱的,是欠账人。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1、定义不同,债权人指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而债权人则是指债之关系中有义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1、两者的定义不同,债权人指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而债权人则是指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在债务承担的协议中,新的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协议的管辖地点。因为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未对
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但是,通常是担保人先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还债时,担保人就可以收集好债务人不还债的证据,准备好起诉状,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担保的债权,有物的担保还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同时
债权人变更的意思就是债权转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债权的转让需要同时满足下面几点条件: 第一,债权应当有效存在。只有合法的,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设立的债权,才是有效存在的债权,才能进行转让; 第二,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