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5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可以算作商标使用证明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应当报当地工商局备案。经过国家行政机关备案的协议,应当认定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1、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签名、盖章。 2、被许可方根据合同规定金额全额费用必须支付给许可方。 3、许可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所有人向他人使用许可使用人支付费用而签订的合同。 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合同生效后,施合同生效后,许可人不丧失商标权,仍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目标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
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概念时: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便于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概念是: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报送备案时,许可人应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备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