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以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资金。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人设立的具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若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失败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公司设立失败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承担连带责任,返还股款并计算银行
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通说认为,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只要公司不成立,设立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要由发起人承担,至于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但是,发起人之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
1.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总公司无关;2.没有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一般被视为总公司的内设部门,所有法律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3.领取了营业执照,且具有独立财产和办公地点的分公司,一般被认为是总公司的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的发起人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设立成功的,则属于设立时的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未设立成功的,则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及认股人的本息返还责任,都由发起人来承担。
公司借用资质的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来承担,所以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责任等也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来承担。 建筑合同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来签订的,所以说虽然建筑合同的责任和风险是由挂靠单位承担,但实际上出借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的被挂靠企业才是施工合同的承包
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由下属公司承担,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被告。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不能承担补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
分公司法人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
公司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股东不承担公司违法事件的责任,除非股东参与。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也指其他合资企业的投资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