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可以提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强制执行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不可以停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强制执行是可以复议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强制执行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被执行人是属于案件的当事人,符合执行异议提出的主体要求。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行政复议。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诉讼案外人是能够对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行政强制执行是可诉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可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