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般情形下需要六十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
政务公开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等可以认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当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政府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可以延长答复期间,没有在规定期间答复的,视为违法。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要求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信息公开是对社会公开的,并非特定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