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除非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但是,就算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比如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可能会就股权权属产生争议;名义股东未经
开空头支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罚款的。 按照我国当前实施的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是签发和其预留的签章不符合的支票,不采用欺骗的手段取得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是,不少于一千元的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工程挂靠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如下: 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2、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等; 3、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有
隐名股东,就是投资人使用别人的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隐名股东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法确认其显名股东的身份,实际上,其承担对公司的投资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隐名股东,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如下: 法律不保护其投资利益;
隐名股东的责任需要视公司成立情况而定: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形: 1.公司股东知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实际股东为隐名股东,且隐名股东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
诉讼时效届满主要会产生下面几种法律后果: 第一,权利人无法胜诉。虽然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权利人的权利随着诉讼时效的届满失去了法律保护,因此就算提起诉讼也无法胜诉,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法官确有徇私枉法的行为,举报法官不会有什么后果。国家会对法官依法处罚。投诉法官可以向其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或者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者举报;此外还可以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或者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或者中纪委举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份协议既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明名股东的依据,也是一份有力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可以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除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出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想要得到公司的承认需征得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除此之外,名义股东与实际
失信黑名单后果是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且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
因为无效合同涉及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从合同订立的那一刻起,就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但是有一项例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并不影响双方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经过诉讼时效的约束。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其实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且是对公司的不守承诺的行为。除此之外,股东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