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延长羁押期的情况有: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3、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
超期羁押取保候审的条件有: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有: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等等。
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情形: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3、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4、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5、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的类型包括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和变
行政拘留不宜羁押的情形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 超期羁押的类型包括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和
超期羁押取保候审的条件有: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超期羁押的立案标准是: 1、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的; 2、检察机关批捕8个月零7天没有起诉的; 3、法院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