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9
撤销权是请求法院撤销某些特定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 1、债权人通过诉讼主张撤销权以谁为被告的问题。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举证上的问题。 3、债权人撤销权之管辖法院和当事人的确定问题。 4、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期限如下:最新《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需要的条件是: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 2、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民法典》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具体如下:出现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主要有以下区别: 1.成立前提不同。债权撤销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主体不同。债权撤销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关系为:破产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有以下效力: 1、被撤销的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其所受利益; 3、受益人、转得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破产企业的破产撤销权有如下四个构成要件: 1、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3、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4、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对破产撤销权的范围规定是: 1、债务人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对外提供无偿担保等行为; 3、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适用情形有: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情形。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诉讼案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