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环境污染的第一责任人肯定是事故企业的法人,法人都是承担起环境污染事故的最主要的负责人。其次是直接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车间主管、行政主管、污水站主管、治污设施操作工等等。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侵权人承担举证的责任。此外,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有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农药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热污染等。行为人若是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的,会构成污染环境罪
导致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很多,根据污染源的不同,环境污染可以划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根据人类的活动可以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等种类。按照污染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生物污染等。按照环境的要素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环境污染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是事故企业的法人。其次是直接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车间主管、行政主管、污水站主管、治污设施操作工等。其中环境污染包括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农药污染等。
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造成污染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具体数额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损害鉴定结果进行确定。《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二、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