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4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
扣押行为的客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民事诉讼法中的文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或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如果采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就可以选择公告送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
刑事诉讼法扣押证物的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等。
刑事扣押的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
刑事诉讼法先行扣押的规定是: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凭勘查证和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扣押证物的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等。
刑事诉讼法145条的具体条文规定,具体如下: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过查明后,发现确实是和案件无关的,那么需要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除此之外,为了查明案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是补充鉴定的规定,即侦查机关应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则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