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3
债权债务是同一人合同从法律上来讲是无效的。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为法律事件,是
债权债务是同一人的合同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同一人的,会产生混同,混同会导致债消灭,既然债消灭了因债而订立的合同自然也就是无效的。所谓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终止,无需履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法律上叫做混同。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债权债务抵消,不需要履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一般不需要履行。归于一人后,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就终止,当事人只需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不需要再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一般是可以转让的。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债务一人处理时合同不会继续,但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属于混同,致使债的关系消灭,合同失去存在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未经债务人的同意,债务转让合同没有效力,债务转让应当是债务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如果债务人不同意,则债务不能转让,且债务转让还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债权移转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就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对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一般不需要履行。归于一人后,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就终止,当事人只需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广义的合同不是仅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