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当事人是能在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起诉离婚的。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如果是在经常居住地,提供相关证明可以在居住地起诉离婚。
可以在居住地起诉离婚,但只能在被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因为离婚案件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需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可以在居住地起诉离婚,但只能在被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因为离婚案件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需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原告有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起诉。若原告是在户籍地起诉,则不需要居住证;若不在户籍地起诉,则需要提供原告自提起诉讼时向前倒推其在临时居住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如居住证、村(居)委会证明等。民事诉讼,需要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经常
外地的可以在居住地起诉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可以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无固定住处的,可以指定的居所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一般情况,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异地起诉离婚在女方居住地可以。一方提出离婚的,通常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通常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需要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即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等。
女方在特殊情形下是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的。有下列情况的,女方起诉离婚可以在女方的居住地起诉: (一)男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 (二)男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男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四)男方被监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