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抵押与质押的概念为:抵押是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不转移占有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转移占有质押给债权人的行为。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或连带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除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的房屋外,其他房屋可以抵押。
个人房产抵押权和质押权不是一个概念,两者的区别如下: 1、抵押和质押生效条件不同,质押合同自质权或质权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抵押担保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名称不同,质押财产为质押物,提供财产的人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为质权人,抵押财产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占有而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在债权未清偿的情况下,必须对该财产进行处分,并优先考虑其价格。 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房地产。但在我国,动产也可以
房产证是特定房屋所有权的书面证明,可以记录特定房屋的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一房产证为原则,即具有独立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房产登记只有一个所有权登记,只有一个房产证。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
房产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产,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 以房屋折价充抵债务,或者变卖、拍卖抵押房屋,并从该价款中优先接受偿还的权利。房产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产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
房产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产,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 以房屋折价充抵债务,或者变卖、拍卖抵押房屋,并从该价款中优先接受偿还的权利。房产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产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