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5
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利有检查权;调查权,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请求协助权;以及监察建议权等,即向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等建议的权利。
所谓行政监督,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对有义务执行和遵守有关行政法规,行政指示,命令和决定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查看,了解和掌握其义务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此定义主要有以下: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
行政不作为特征有消极性、违法性、程序性、非自由裁量性;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
公民行使监督权途径如下: 1、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 2、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3、通过媒体工具,如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监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人大及其常委会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下面两类: 第一,行政立法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 第二,除了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具体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
工程监理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4种,分别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