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对于《保险
忠实义务是明确的针对公司的一些高层管理人员的规定。要求公司的这些高层管理人员肯定必须是对公司忠实的,因为身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有些时候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或者是商业秘密,高层管理人员都是知道的。
所有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都要投保交强险,所有人或者是机动车的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交强险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机动车进行扣留,并通知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保险,并处以应缴保险费一倍的罚款。机动车的所有
保管人应承担义务包括妥善保管标的物,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返还标的物及孳息,以及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需要投保交强险的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如下: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 (3)及时通知的义务;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投保人应具有以
买受人的义务包括如下: 1、支付价款; 2、领标物,买受人有义务按照合同或交易惯例接受标的物; 3、及时检查卖方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和应急处置拒绝接收的标的物。 法律上的买受人包括: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