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3
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个: 1、侵犯的客体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3、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在主观方
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61条:[非法处理进口固体废弃物事件(刑法第339条第1项)》违反国家规定,倒塌海外固体废弃物,堆积处理的,应立案追诉。
进口固体废物,俗称“洋垃圾”,在近些年来时有发生,境外固体废物对我国环境的污染破坏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这类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一)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变更材料的;(二)经其实施
我的意思是(一)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罪的客体为国家对
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侵犯了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的,就构成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 第一,本罪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
本罪中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行为。是否立案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考虑。 具体来说,该罪侵犯的客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