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定金和订金具体有以下区别:第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依照约定交
二者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定金是具备有法律效应的,买卖双方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订金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了。 2.法律后果不同。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定金不能退还,而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于定金一般情形下是不能退的,订金属于预付款是可以退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保证金是指担保合同中债权的实现。双方书面约定,一方向另一方预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担保。它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属于法律保障模式。其目的是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保证债权的实现。存款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不具有债务担保的性质。一方支付定金的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根据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
定金、订金的概念的区分: 1、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订金是一种支付手段; 2、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订金并不是惩罚性金额; 3、定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订金的数额没有限制。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有:“订金”是预订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者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应。
1、性质不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属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1、性质不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属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定义、适用范围、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功能、作用等几个方面,具体区别如下: 1、二者的定义不同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订金是预订所付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