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5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人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
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在担保有效期内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
保全担保费由败诉方进行承担。财产保全费用应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连带保证,即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任意或共同来主张债权。 如果是一般保证,则必须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作为债务的担保人,一般在债务人无法还债的情况下,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担保人可以不负责任的情形主要是: (1)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不担责;
1、被担保人(债务人)诱骗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2、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的合同,被担保人不是担保合同的主体,对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没有影响。只要债权人没有诈骗担保人,担保人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另外,对于债务人
债权转让担保人还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其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担保物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转移的,担保物
不是,担保人不用付担保责任的情形: 1、超过担保期限。就连借条都有有效期限,很显然的,担保自然也有期限;并不是说从借贷合同签订开始至债款还清,担保责任就一直存在。担保责任是有期限的,超过期限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在合同中如果有约定担保期限就按
借款担保人要为其担保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如下: 1、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1、担保人对债务偿还是不是负连带责任,要看合同是不是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人要对债务承担偿还的责任,而担保责任是在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时产生的,而债务担保有不同的方式,如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担保人死了有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死亡的,则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该责任,但是对于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