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4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
约定管辖权还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有一次,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是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无法更改。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条件是:异议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一、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是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但在下列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应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程序有误或者原审程序及事实都有错误;发回重审是由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引起的;程序错误与管辖权异议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人不能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
可以,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管辖权异议不能在二审中提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异议如果成立,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