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2
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
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依据其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
债务人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条件: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债而转移名下其他房产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待遇为债务人及其家属提供住房的;或者同意参照当地租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
债务人唯一住房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执行的,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也是可以执行的: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即,尽管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但是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可以维持生活的房屋,这就足以保障生存。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同样可被执行。虽然在我国法律一直秉持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在执行债务人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
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唯一住房并不代表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但客观来讲在现实操作中,执行房子时特别是强制腾退,是有一定难度的。
在一般情形下,不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但是如果具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等情形之一,则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钱
案外人唯一住房一般不能执行,需要保障被告人的基本生活。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住房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才可以执行。
债务人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条件: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
唯一住房,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该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
唯一住房一般不能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抵押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诉讼、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