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9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 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
一、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二、《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在《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保证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
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时是用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时适用。但是之时个例适用,而不是一经适用法人不再拥有法人资格。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中,连带责任的产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也可以是法定的连带责任,如合伙的连带责任、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等。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追偿的法律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认定连带责任追偿权具体有以下三点内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