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31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12种行为包括: 1
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等。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有如下情形: (1)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
以下行为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集资的四大行为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
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有以上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指帮助犯,在一个共同犯罪中,认定从犯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
非法集资行为的要件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以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方式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