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6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逃避或妨碍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保证人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即保证人必须做到: 监督被保证人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并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需要对被保证人,关于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保证人在发现被保证人存在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相关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 一、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所提出的保证人的相关义务为: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有: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取保候审制度的被取保候审人有以下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
一、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