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6
死缓期间发现新罪漏罪,向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查明真实后数罪并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应当将该案件主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对死缓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四种,分别是:吸收原则,针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限制加重原则,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并科原则,针对判处主刑与附加刑的;附加刑的并罚,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认为如果所发现的漏罪与已判决的罪属同种罪行,不应数罪并罚。 1、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犯有数罪即同一行为人犯有实质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如果漏罪与前罪是同一种罪,应当认定为连续犯,按一罪处罚,而不应数罪并罚。 2、其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全文)法〔2012〕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犯罪后发现有漏罪的是先并后减。犯罪后有犯新罪的是先减后并。(证明他未好好改造,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是针对第一种。例如,李某犯抢劫罪被判15年,执行3年后发现他之前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笔者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最后决定
第一,罚金刑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方式上具有差异性。虽然罚金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同属于附加刑,且《批复》明确规定了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两者在执行方式上具有很大区别。附加剥夺政治权
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情形包括: 1、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可以减刑的。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