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2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股权质押是否应经股东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
公司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但特殊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滥用公司人格行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
债权质押需告知债务人。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适用质押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
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承担债务,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无关,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公司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承担债务。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主要为《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股权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新股东对公司原债务一般而言是不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该股东没有缴清出资的,则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法人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办理股权质押合同需要公证。股权质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具体如下: 1、基金份额、股权质押权的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限制,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3、其他
担保人要承担债务的情况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当连带保证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