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民办非企业债务承担规定如下:1、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2、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
股东不需要承担企业的债务,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债务应当由其全部财产进行偿还。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债务在一般情况下是由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的,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其投资额为限。
担保公司倒闭后,债务一般由担保公司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如果担保公司的股东有抽逃出资和资产的情况,则该股东要对担保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反之,股东依法不承担偿还责任。
私人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所有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债务人死亡可以向债务人的遗产代管人主张债权,用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
企业股份合作制度改造后,债权人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投资者)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的,股份合作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投资者)追偿。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债权的,股份合作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