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
在成立撤销权的情形下,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基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即归于消灭,并自始无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行使撤销权,并且适用的情形是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等行为。
(一)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真实存在; (二)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收购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明确说明租房合同一方免责的有效,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显失公平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租房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本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同时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以免对债务人及第三人造成不测之损害,破坏交易安全。 以下情况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
行使债务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是:如果法院认可其撤销权,则法院会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并且法院可以判决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