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民事诉讼法中送达期限是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的时间为准,邮寄送达一般以邮戳为准,公告送达以公告期结束日为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有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情形的人。扭送指将违法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送达类型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扭送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对象包括有: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通缉在案的人;越狱逃跑的人;以及正在被追捕的人。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内容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 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
直接送达。由法官或书记员将法文书送到被告处,由被告或与其同住的家属签收。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定代表人外,专门负责收件的人也可以签收。在实践中,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大致也可以算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交给收件人本人;若本人不在,可转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该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另外,刑事送达的方式还有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
刑事诉讼法委托送达的规定是: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包括: 1、实体法事实。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 2、程序法事实。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