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6
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补办结婚证再离婚,或者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行离婚。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的,没领结婚证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如
没有办理结婚证离婚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
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当然也不能离婚。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男方或女方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属于法律认定事实婚
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所以,双方未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存在怎么离婚的问题。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协商好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问题即可。
结婚了没领证不算结婚。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至于所谓的结婚仪式之类的,不属于法律上的结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不属于结婚,没有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结的婚,应该按正常的离婚程序进行。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结的婚,而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属于同居关系,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婚姻
离婚后领结婚证的方式是,男女双方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人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补办结婚证的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15年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没有结婚证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要离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是在上述时间之后,两人结婚但未领证的,由于
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没有离婚证能领结婚证。但如果有法院生效的判决,可以持判决书和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生效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手续;没有判决的,只能和前妻或者前夫持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办理再婚登记。离婚证遗失的,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
没领结婚证的男女双方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双方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没领结婚证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可以诉讼离婚,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