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1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所谓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两种:一种是对判决、裁定生效后尚未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生效时间为决定监外执行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开始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都明确需要保证人。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第十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
暂予监外执行需要担保人。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都明确需要保证人。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第十
监外执行担保人会承担以下责任: 1、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3、为
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是不一样的。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需要担保人承担相关的担保责任的,可以将其列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法院一般会通过采取查封、或冻结、或者扣押、或者变卖、或者拍卖、或划扣等等措施,执行担保人名下的一些财产;对拒绝不履行的担保人,还会对其采取限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