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主要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
我国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强制执行的权力:对行政相对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但是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依据刑法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管制的刑期是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于管制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还可以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者接触特定的人。
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
如果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的,则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该权力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当事人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且经行政机关催告后仍不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