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下: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
地役权消灭就是地役权因法定事由而归灭失。根据规定,供役地权利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定事由包括: 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的,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仍未支付费用。
1、为公共利益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了实施旧城改造的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使用;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
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1、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2、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3、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合同内容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3、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有: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出租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享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不仅需要具有土地使用权证,而且还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只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让与他人,转让后原权利人不再享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