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已经真正出资。隐名出资人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其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心真意的外在表示。 2、实际出资人变更工商登记成为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已经真正出资。隐名出资人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其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心真意的外在表示。 2、实际出资人变更工商登记成为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合法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应是当然继承。 只有当公司章程排除或限制继承发生时新股东的加入,继承人才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如章程规定继承人只能取得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方式有: 1、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变更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 2、隐名股东就代持股协议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出现此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出资的公司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
公司股东要通过下列方式转让出资: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只要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或全部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必须要经全体股东大会过半数同意。这就是说,只要双方合意,股东之间就可以相互进行转让出资。
出资瑕疵时股东资格的认定如下: 1、未足额出资,股东首次出资不足20%,或者两年内未缴纳剩余80%,构成股东出资不足;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当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值高于自身价值; 3、虚假出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