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侵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对行政处罚管辖权人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对行政处罚管辖权人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
行政处罚通常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即属地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权纠纷归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就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就是被告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管辖权,但只能约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由于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可能连续、持续或者牵连几种行政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几个地区、几个部门的行政机关,这种共同管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部门对谁实施管辖协商不成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一般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进行确定。《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违法行为发生地”即表明了行政处罚一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行政处罚管辖权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
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给予对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的关系。相邻关系纠纷是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有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行政管辖权基本含义是“听审和裁决”的权力。在英国它始终是一个使用不严格,含义非常模糊的概念。英国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管辖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一切行政权力。狭义管辖权指行政机关对于某事是否具有处理和决定的权力。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