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0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
(一)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四类情形: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三)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需要单行法律、法规对行
中止行政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履行确有困难的;第三人确有理由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遵守了以下规定,就可以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事先向其负责人报批;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依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以及依法告知其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强制执行探视权可采取的措施有: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实现申请人的探视权; 2、通过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探视义务,使被执行人实现探视权; 3、申请执行人的探视权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探视权强制执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视权;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视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视权; 3、通过对
探视权一般根据当事人协议的方式执行,如果协议不成的,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执行。探视权是不可以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强制执行探视权可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人的探视权通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来实现;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视义务,使被执行人实现探视权; 3、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