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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期限后不停止执行的法条有哪些

复议期限后不停止执行的法条有哪些

2020-08-02 222
普法内容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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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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