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3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等手段订立仲裁协议的。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
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如下: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是: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按照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
1、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2、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3、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4、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区别如下: 1、仲裁调解在解决争议中,不能强迫其调解,仲裁裁决中的某些程序和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予以排除; 2、仲裁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仲裁裁决是指由双
仲裁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等。
劳动仲裁的时效有以下几种情况: 1、普通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3)一年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