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2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从客观上来看,污染环境要有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污染物,这种排放、倾倒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规赋予其职权的范围的,不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 (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 (3)行政机关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行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
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处理方式: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采取将其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来抵缴罚款等方式来处理。
当事人不执行行政处罚的,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方式来执行;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则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处罚有异议,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的行政管辖机关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原行政行为处罚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