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1
区别主要有: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的不同主要在于客观行为特征不同。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工作失误的行为人是在认真履行自己职责义务的,只是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了工作上的失误。
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侵犯徇私枉法罪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职权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
主观方面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客观方面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立案条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
玩忽职守和失职渎职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2、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1、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两罪在客观上有三方面区别(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
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与滥用职权的区别是: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之间的区别包括有: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而包庇罪的行为可以在任何时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