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
未按期申报债权破产重整的后果有:债权人将会丧失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如果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破产债权申报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申报的类别介绍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已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等,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破产债权申报的方式有向管理人进行申报等,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还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破产债权的申报条件如下: 一、债权是在债务人破产之前形成的。 二、债权没有设立担保物权。因为设立了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不属于破产债权的。 三、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四、债权已到期。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来;如
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有: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
破产债权申报范围包括破产宣告未到期的债权,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等,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且提供相关的证据。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