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9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 1、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宣告期间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终止经济合同对方造成经济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金额超过担保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
破产债权的范围: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破产债权包括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以及职工破产债权等。其中,普通破产债权的确认需要债权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
破产债权的法定范围如下: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
清算职工债权的范围内包括下列内容: 一、拖欠职工的工资。 二、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三、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未按时缴纳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并不属于破产债权。 四、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需要注意,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四)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
保证的债权的范围有,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的范围,并规定在保证合同或者主合同中。
保证的债权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挺有约定,从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企业破产了,进行债权债务清算顺序为: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再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3、其次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最后清偿的是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包括以下四种: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的债权; 2、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等。
1.无财产担保;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