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分担海损、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而且应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支付,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保留其货物。第八十八条承运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
抵押权人权利有: 1.抵押权的保全; 2.抵押权的处分; 3.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的权利,具体如下: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权利的核心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抵押物首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对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船舶留
抵押权人拥有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是: 1、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抵押权以及同一国籍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优先权和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 3、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权。抵押权具有物权特征,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变价和抵押物的孳息优先于后手
船舶的抵押登记手续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且需要提交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以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按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以及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如下: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即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的权利。 2、追及性: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