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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损失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损失额的确定

2020-09-17 78
普法内容
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可归类为共同海损牺牲及共同海损费用两大部分。 共同海损牺牲,即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 共同海损费用,即采取共同海损措施额外支出的金钱。主要包括避难港费用、代替费用及其他杂费等。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 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 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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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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