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代位权的行使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在于:代位权的构成不仅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而且要求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撤销权的构成只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且合法的债权,而不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联系是: 1、二者都是债的保全措施,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 2、代位权与撤销权在适用标准和实现程序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确定、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现方式的民事诉讼模式等。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如下: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
1.两者都是债的保全措施,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2.代位权与撤销权在适用标准和实现程序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纳税义务的发生和确定、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现方式的民事诉讼模式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构成代位权要的实质要件 3、债务人的是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时间界限。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撤销权行使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等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
代位权的概念是: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因此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撤销权的概念是: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处分财产等方式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