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法律常识

收买儿童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2.03.29

专题首页 法律短视频 律师说法 专业问答
行动指南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我作为被告XX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我根据本案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XX等人将男婴以人民币36000元的价格卖给胡XX夫妇”这一事实的认定不敢苟同。理由是:从庭审调查可知,本案存在下列客观事实, (1)本案男婴的父母是自愿把孩子送人的。本案男婴的生父母(张XX夫妇)是计划生育超生户,由于张XX第一胎已经有了一个男孩,刚满2岁,无意间意外怀孕,发现又是男孩,由于其家庭经济困难,又必然面临巨额的超计划生育罚款,所以其不愿再抚养,在其怀孕快要临产时,就有把孩子送人的意愿。孩子生下后,她又主动找到本案的被告XXX让XXX帮忙找个好家,把孩子送养。(见XXX的辩护人提供的XX县警方对XX的询问笔录)这一事实证明,男婴的生父母是主动自愿把孩子送人的。 (2)男婴的生父母与收养方胡XX夫妇就孩子的收养与费用问题是自愿的,且双方相互见了面。法庭调查证实,男婴的生父母与收养该男婴的养父母在安XX诊所见了面。收养方胡XX夫妇是当着送养方的面把孩子抱走的。(见卷P102XXX供述“…到那儿(XX诊所)后,俺两口和最后上车那个男的进了一间病房,见到了小孩儿的父母,我们检查了一下孩子,看看也没有毛病,就把孩子抱走了……)卷P98第二行胡XX供述:小孩儿的父母都是三十五六岁左右,父亲个儿不高,偏分头,看衣服也像是苦百姓,母亲个儿不低,胖,长头发。 (3)五被告人之间相互不认识,只是在送、收养方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和介绍作用。庭审调查证实,五被告人之间相互不认识,即XX不认识 XX、 XX、 XXX,XXX永只认识 XXX,XX只认识XXX。这一客观事实说明了各被告之间事先无法预谋,无法形成共同的拐卖或买卖故意。这一事实也充分说明了在本案中各被告人都是出于一个帮忙、介绍的主观心态,起到的也只是信息传递、帮忙、牵线的作用。 (4)现在本案男婴仍在收养方(买方)胡XX夫妇处抚养,而没有被依法解救,客观上也不能解救,因为孩子的生父母确实不愿抚养。 本案上述客观存在的事实,足以说明公诉人关于五被告将男婴以36000元的价格卖给胡XX夫妇的认定是不符合本案事实的,是错误的。 二、该案不同于常规的拐卖儿童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社会危害性显著较小。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应当对五被告人的行为按犯罪处理。 本案的特殊性表现在: A、生父母迫于家庭生活困难自愿送养(或出卖)主动找本案的XXX给自己将出生的孩子找个家。 B、胡XX夫妇(收养方)受传统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思想影响,想收养(或收买)一个男婴,曾多次对本案被告XXX说过能否帮忙找一个男婴收养。 C、送养方(卖方)和收养方(买方)的这些信息在很偶然的情况下通过本案的被告 XXX、 XXX、XX等人之间传递,才有了该案的发生。 D、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权利,即人格尊严权,是把儿童作为一种商品来交易,同时也侵犯了其父母的监护权利。但是,本案中的情况是五名被告人不是出卖人,而只是买卖信息的传递人、介绍人。本案的被害人是男婴还是男婴的父母?若是男婴的话,侵犯该男婴的不是五被告,而是该男婴的父母。因为五被告的信息传递行为、介绍行为对本案买卖的成立不起决定作用;若被害人是男婴的生父母的话,则该男婴的生父母是自愿、主动放弃监护权的,不是五被告侵犯的。 综合以上事实,故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社会危害性显著较小,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应当对五被告的行为按犯罪来处理。 三、该案若定拐卖儿童罪,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 该案无法回避的一个客观事是该案男婴现仍由买方(收养方)胡XX夫妇抚养,而男婴的生父母坚决不再要回这个男婴。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就否定了该案“拐卖”的性质。另外,若定“拐卖”,逻辑上也无法自圆其说。因为,是拐卖,公安机关就应当解救,而公安机关现在不解救,岂不是容忍、放任了该拐卖行为?这也是该案不同于常规拐卖儿童案的特殊性。故辩护人认为,对该案不宜按拐卖儿童罪定性处理。 四、被告XX帮忙介绍收养(买卖)儿童的行为,构不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犯罪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该罪。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有上述行为之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获利目的。结合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XX既没有实施构成该罪的任何一项客观行为,也不具有与其他人共同的出卖获利的主观故意。 从庭审调查及卷宗材料来看,XX主观上是出于好心,帮忙介绍、收养儿童,而不是为了出卖获利,在其他被告与她联系时,其他被告只告诉她想要个孩子养,让她帮忙。 卷 P22,XX供述:2008年9月份,“山东的一个自称XX的男人打到我手机上一个电话,让我帮忙给他要个孩子,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是他哥或弟要的,让我操一下心”。 卷 P26,“自称“XX”的人他自己想要一个孩子,不管是男孩儿还是女孩儿,让我操心帮他的忙”。) 由于被告的热心,就对XX的话信以为真,天真地认为是“XX”自己领养,根本没有想到也没有意识到其他的危险。 卷 P29,“其让XX操心,当时XX说可别是拐卖的,我说不是,是人家自己领养的,……”卷P58孟XX供述:“……我给周口的姐 (XX)联系,对她说,有一个亲戚不会生,想要一个男孩儿,帮忙给瞅(认)一个吧,她答应了,当时没说多少钱。……”卷 P79,“我第一次联系时,就说我自己想要个男孩儿,让她给联系一下帮帮忙,她说她联系一下再说吧。……” 另外,还有下列客观事实请法庭注意。 1、婴儿的父母是因为负担太重、生活困难,自愿把孩子送养的。 2、XX与 XXX、 XXX、XXX等人根本不认识,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具体的分工。XX与XXX等人也从未谈到自己从中得到什么好处或提成的问题。 3、XX在本案中仅收到了XXX给的200元话费,且200元也不是事先约定的。 综合这些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XX主观上没有出卖获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其只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出于好心帮忙介绍了该起儿童的收养行为,而法律上并没有把介绍收养的行为定性为拐卖儿童罪的客观方面。所以,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陆银帮忙、介绍收养儿童的行为依法构不成拐卖儿童罪。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二项:……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记要》第六规定……或者确属介绍收养,并经被收养人父母同意的,尽管介绍的人数较多,从中收取财物较多,也不应作犯罪处理。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XX介绍收养的行为构不成拐卖儿童罪。 五、辩护人以上对被告XX作了无罪辩护,望法庭采信,若法庭认为XX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则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的特殊性,XX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XX主观上无恶性,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归案后有很好的悔罪表现,已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错误性,且XX本身又是被蒙骗,出于法律上的无知和助人的热心而为之。故希望法庭考虑这些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鉴于XX有稳定的工作和平常轻好的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是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09-5-8
律师普法
  • 猥亵儿童的辩护词
    猥亵儿童的辩护词

    猥亵儿童的辩护词:1、被告人当庭认罪未作任何狡辩。 庭审中,被告人一直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刑,认罪伏法;2、被告人归案后经侦查机关教育能如实交待罪行,悔罪态度诚恳;3、被告人系偶犯、初犯;4、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2021.12.11 3,093
  • 拐卖儿童犯罪的辩护词有什么
    拐卖儿童犯罪的辩护词有什么

    拐卖儿童犯罪辩护词内容: 拐骗儿童罪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包括辩护人的相关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的法律依据、辩护人对案件审理的建议等需要说明的建议事项。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或

    2022.04.15 301
  • 无罪辩护官的辩护词
    无罪辩护官的辩护词

    例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

    2020.02.21 422
专业问答
  • 猥亵儿童罪二审辩护词是怎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的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委托后依法进行了会见、阅卷等工作,现就本案的有关问题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

    2021-03-05 15,340
  • 拐卖儿童罪无罪辩护词包括哪些内容

    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纠纷一旦确认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的。拐卖儿童罪无罪辩护词的回答可以阅读以

    2022-08-03 15,340
  • 强制猥亵儿童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强制猥亵儿童罪的辩护词当中就基本内容肯定包含辩护词的标题、前言及辩护理由等。辩护词的意思并不是说不管不顾的,通篇都陈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辩护理由,这种法律文书的基本组成结构都是比较严肃的,哪怕是辩

    2023-08-31 15,340
  • 猥亵儿童刑事辩护词范文如何写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的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委托后依法进行了会见、阅卷等工作,现就本案的有关问题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

    2022-08-04 15,340
法律短视频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立案标准 01:00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立案标准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的立案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所以可

    698 2021.04.25
  • 父母打骂儿童的算虐待儿童罪吗 01:14
    父母打骂儿童的算虐待儿童罪吗

    目前法律上并无虐待儿童罪这一罪名,虐待儿童情节严重的,涉嫌虐待罪。父母打骂儿童,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算虐待罪。父母构成虐待罪的,一般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

    610 2022.08.30
  • 猥亵儿童罪如何处罚 01:11
    猥亵儿童罪如何处罚

    猥亵儿童罪,指的是行为人以满足或者刺激个人性欲为目的,使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通常该罪的受害人或者猥亵对象主要是: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或者女童,猥亵的手段包含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方式;本罪的主体:凡是达到

    1,465 2022.04.17
刑事辩护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收买儿童罪辩护词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