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2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也会发回重审。对于上述两类案件,原审法院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如果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
1、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3、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
选民资格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法律明确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民事二审,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也称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
自诉案件二审不一定要开庭审理。自诉案件中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除此之外,可以不开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