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时间,一般是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之后,例如查封、扣押的解除期限,一般是三十日之后;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提前查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提前解除。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如果发现强制措施有错误的,应该第一时间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
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由行政机关执行。有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时间,一般是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之后,例如查封、扣押的解除期限,一般是满三十日之后;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提前查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提前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如果被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立即解除;如果符合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所控制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等情形的,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的时间没有固定期限,一般以案件具体需要的时间为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
强制拆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
强制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指对于当事人人身自由或财产所实行的暂时性限制或控制。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