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7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
没有非法捕捞罪,只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为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以及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
非法捕捞以下水产品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 1、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
非法捕捞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
一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处罚是: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这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属于其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予以追责的。
不同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都会有所不同。比如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其立案标准为: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等。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该追诉标准的规定为: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3、在禁渔期内使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狩猎罪判罚标准如下: 1、破坏野生动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