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2
审查起诉阶段不一定要逮捕,对于社会危险性较高的嫌疑人,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 三、四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在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期限应自人民检察院收到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个月,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
审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批示的活动,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要书面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在审查批捕阶段,是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但是如果对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
审查起诉阶段批捕是可以继续。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批捕后就不是侦查阶段了,已经属于案件侦查终结阶段,是可以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但是如果证据不足的情况,检察院会退回到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所以批捕之后还可能是补充侦查阶段。